(2016)川0683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3民初1665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4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到女方家中生活,女儿王某在大学读书。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脾气和性格的原因,经常因琐事争吵。2007年,家里修鸡棚养鸡,经营不善导致生意亏本。原告因此心情郁郁,不仅无人劝解,还受到被告及其家人的埋怨,后原告不堪忍受家人的絮叨,单独外出打工。此事件导致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12月以来,双方因原告住院治病、为车辆购置保险、女儿生活费支出等事情多次发生争吵。被告在生活中过于强势,不尊重原告,自己在家中毫无地位可言。一有事情,双方不是沟通,而是代之以争吵。原告表示已经受够了此种屈辱的生活,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何某某辩称,双方是1994年9月认识,当年登记结婚的。原告诉称夫妻之间经常争吵不属实,双方只是偶因生活琐事吵架。原告称因养鸡亏本受到家人埋怨才外出打工不属实,原告因此被逼外出打工更非事实。做生意亏本,家人心里都不好受,但从未埋怨过原告,外出打工是原告执意要去。原告因此讲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是其为离婚所找的理由。双方也从未协商过离婚的事情。双方之间没有根本矛盾,原告所述均是一些生活小事,何致于到离婚的程度。被告认为,夫妻之间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双方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4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也因脾气性格等原因偶有争执。2016年9月20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提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其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