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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建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3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廷,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因赌博分别于2013年12月25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16年4月11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羁押,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5日被逮捕。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于2016年8月30日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欢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9日至2013年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建廷伙同许咏波(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洪住村先生寮1老厝内利用“鱼虾蟹”摇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由被告人王建廷负责摇骰子,许咏波负责赔食,每局赌注为人民币(下同)5元至100元不等,每局板面赌资200元至300元不等,每天参赌人员10多名。2013年12月24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1330元。2016年4月初开始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被告人王建廷先后3次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棋盘村樱花树下1空地利用“鱼虾蟹”开设赌场,被告人王建廷自己负责摇骰子和赔食,每次设赌为每天下午3时许至5时许,每局赌注为5元至100元不等,每局板面赌资200元至300元不等,参赌人员约6、7名。2016年5月19日晚,被告人王建廷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及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身份证实,现场勘查材料,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廷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参赌,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建廷辩称2016年其只有4月5日和4月9日设赌。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2月19日至2013年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建廷伙同许咏波(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洪住村先生寮1老厝内利用“鱼虾蟹”摇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由被告人王建廷负责摇骰子,许咏波负责赔食,每局赌注为5元至100元不等,每局板面赌资200元至300元不等,每天参赌人员10多名。2013年12月24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133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谢某的证言。2013年12月24日证实2013年12月24日在云路镇洪住村先生寮老厝内参与“鱼虾蟹”赌博,赌注是5至100元不等,赔率1赔1,庄家是许咏波,他在赔食钱,还有1个姓王的中年男子在摇骰,参赌10多人。2.证人许某1的证言。2013年12月24日证实2013年12月24日在云路镇洪住村先生寮老厝内参与“鱼虾蟹”赌博,现场王建廷在摇骰,许咏波在赔食钱,赌注是5至100元不等,每盘板面有200至300元,该赌摊设赌有5、6日,赌具是王建廷带去的,参赌10多人。3.证人许某2的证言。2013年12月24日证实2013年12月24日16时许在云路镇洪住村先生寮老厝内参与“鱼虾蟹”赌博,庄家是王建廷和许咏波,王建廷在现场摇骰,许咏波在赔食钱,赌注是5至100元不等,每盘板面赌注有200至300元不等,该赌摊设赌有6天,参赌有10多人。4.证人许某3的证言。2013年12月24日证实案发时在围观“鱼虾蟹”赌摊时被公安机关一起带走问话,当时见王建廷在现场摇骰,许咏波在赔食钱,有10多人在参赌。5.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王建廷的身份情况。6.受案登记表、案件综合材料。证实2013年12月24日下午,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禁赌专业队在工作中发现云路镇洪住村先生寮老厝内发现有人利用“鱼虾蟹”赌博,遂进行查处,现场抓获王建廷、许咏波等6人,并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1330元。经查,王建廷和许咏波合伙在2013年12月19日开始在洪住村先生寮老厝内利用“鱼虾蟹”设赌6天。7.照片。经辨认,被告人王建廷确认了伙同许咏波设赌的地点。8.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及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证实公安机关因赌博于2013年12月25日分别对王建延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鱼虾蟹”赌具1副;对许咏波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个人赌资190元;对许某1、许某2、谢某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收缴许某1赌资210元、许某2赌资70元、谢某赌资150元及现场赌资710元(上述罚款、赌资均已缴)。9.证实材料及户籍信息。证实其他参赌人员未能查证;参赌人员许咏波、许某1、许某2、谢某的身份情况。10.现场勘查材料。证实2016年8月5日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洪住村先生寮老厝内等情况。11.同案人许咏波的供述。2013年12月24日供述2013年12月19日开始我和王建廷合伙在揭东区云路镇洪住村先生寮老厝内设赌,输赢2人平分,由王建廷负责摇骰子,我负责赔食,赌注为5至100元,每盘板面200至300元,至被查处时共设赌6天。12.被告人王建廷的供述。供述3、4年前我和许咏波合伙在云路镇洪住村先生寮1老厝内利用“鱼虾蟹”设赌供他人赌博,我们各占一半股份,输赢平分,由我负责摇骰子,许咏波负责赔食,每局赌注是5至100元不等,每盘板面200至300元,参赌约10人,当时被查获时我和许咏波等6人被抓,共设赌6天。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二)2016年4月5日,被告人王建廷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棋盘村樱花树下1空地利用“鱼虾蟹”开设赌场,被告人王建廷自己负责摇骰子和赔食,每局赌注为5元起,每局板面赌资200元至300元不等,参赌人员约6、7名。2016年5月19日晚,被告人王建廷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冯某的证言。2016年5月9日证实今年初开始在我村樱花树下经常有人利用“鱼虾蟹”进行赌博。2016年4月5日15时在棋盘村樱花树下拍摄的视频截图中正面叼香烟的男子是本村的王建廷。2.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6年5月26日证实2016年4月初的1天15时多,我在村里的樱花树下1“鱼虾蟹”赌摊参赌,庄家是同村的王建廷,只有他自己在摇骰子和赔食,每盘下注5至30元不等,赔率是1赔1,每盘板面200多元,参赌有6、7人,我只记得王某2坐在我对面。3.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6年5月26日证实2016年4月初的1天15时多我来到棋盘村樱花树下,见有人在利用“鱼虾蟹”赌博,我遂下注参赌,我每盘下注5至10元不等,庄家是王建廷,只有王建廷1人在摇骰子和赔食,参赌有6、7,每盘下注为5元起,多少封项则不知道,每盘板面有200多元。4.受案登记表、案件综合材料、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5日15时多,揭东分局巡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揭东区云路镇棋盘村樱花树下有人利用“鱼虾蟹”进行赌博,遂于2016年5月19日20时将涉嫌“鱼虾蟹”赌博的王建廷带回调查。经查,王建廷交代于2016年4月份左右,在云路镇棋盘村樱花树下利用“鱼虾蟹”设赌3、4次,自己做庄并负责摇骰子和赔食,参赌人员约10人,每次下注是5元至100元不等,每局板面在200元左右犯罪事实的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5.辨认笔录及视频截图。经辨认,被告人王建廷确认了设赌现场位于揭东区云路镇棋盘村英花脚下及视频截图中的自己;证人冯某、王某1分别确认了王建廷及视频截图中正面叼香烟的男子是王建廷;证人王某1还确认了视频截图中的自己和王某2;证人王某2确认了视频截图中的王建廷及自己。6.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材料、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及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证实被告人王建廷因2016年4月5日利用“鱼虾蟹”设赌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3000元,王某2、王某1分别被处罚款200元(已缴)、500元(已缴);被告人王建廷因2016年4月9日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2000元,收缴赌资850元。7.证实材料。证实2016年4月5日下午,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巡警大队派员前往云路镇棋盘村樱花树下“鱼虾蟹”赌博现场进行秘密拍摄、录像;2016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对王建廷进行抽取尿液进行麻醉毒品检验均为阴性;王某1、王某2均无犯罪前科。8.现场勘查材料。证实2016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棋盘村樱花树下1空地。9.被告人王建廷的供述。2016年5月19日供述2016年4月初开始至被抓,我在云路镇棋盘村樱花树下利用“鱼虾蟹”做庄设赌2、3次,我自己负责摇骰子和赔食,赔率1赔1,赌注为5至100元,每局板面有200至300元,参赌有6、7人,每次设赌都是每天15时至18时左右,晚上9时至凌晨左右。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廷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或单独提供赌具、场地,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廷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廷于2016年4月初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先后3次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棋盘村樱花树下1空地利用“鱼虾蟹”开设赌场。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廷于2016年4月5日设赌的事实证据充分,可予认定;但对被告人王建廷另外2次开设赌场的指控,仅有被告人王建廷自己在庭审前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2016年4月9日的设赌,虽然被告人王建廷在庭审中予以供认,但经法庭查实,2016年4月9日被告人王建廷只是参与赌博并非设赌,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廷在2016年4月5日以外的2次开设赌场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王建廷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建廷因本案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与本案有关联,依法可予折抵相应刑期。被告人王建廷辩称2016年仅有4月5日设赌的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建廷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建廷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王建廷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王建廷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建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卓辉代理审判员  吴妙华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4页共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