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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高秀荣与周凡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荣,周凡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670号申请人高秀荣,女,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被执行人周凡捷,男,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高秀荣与被执行人周凡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凡捷银行存款人民币29710.87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