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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张仁与王学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王学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2205号原告:张仁,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猛,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119号。负责人:王耀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诉被告王学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张仁负担。审 判 员 赵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金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