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新德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新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79号罪犯刘新德,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新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新德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新德及同案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宣判后,2013年12月12日入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刘新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新德于2011年11月23日晚,在辉县市峪河镇一加油站附近,以每枚7元的价格将10000枚电雷管卖给他人,经鉴定,该电雷管为爆炸物品,具有正常的起爆性能。罪犯刘新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新德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新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新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