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邓乾坤与郭宇展、陈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乾坤,郭宇展,陈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2民初2450号原告:邓乾坤。委托诉讼代理人:��兆佳、吴鑫,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宇展。被告:陈静。原告邓乾坤与被告郭宇展、陈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乾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兆佳和被告郭宇展、陈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乾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郭宇展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项20000元,并从2014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双倍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陈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应被告郭宇展在湖北省嘉鱼县官桥村承建文昌塔项目的工作人员郭宇辉的要求,对文昌塔建设项目进行施工,主��工种是泥工事务。该工程从2013年3月开工,2014年7月竣工。2014年5月25日,原告与郭宇辉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共欠原告工资67423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2016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确认欠原告工资20000元,承诺于2016年5月结清。至今,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被告陈静与被告郭宇展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郭宇展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不应支付利息。被告陈静辩称,被告陈静与被告郭宇展于2016年8月23日协议离婚,且被告陈静对上述债务均不知情,故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郭宇展承认原告邓乾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邓乾坤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邓乾坤要求被告郭宇展支付工资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宇展未按承诺约定的时间即2016年5月前付清款项,应自双方结算次日即2014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虽然被告陈静与被告郭宇展已经离婚,但上述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且被告陈静在未离婚前没有工作,其收入来源完全依赖于被告郭宇展在外做事的收入,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于所欠原告的工资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静应当共同偿还。被告陈静提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宇展、陈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邓乾坤劳务工资20000元,并自2014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乾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570元,由被告郭宇展、陈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莉萍人民陪审员 周树秋人民陪审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 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未按判决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