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瑞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第2343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立贤,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瑞芳,女,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瑞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57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85.50元等。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瑞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在执行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调查:(1)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依法将黄瑞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依法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5709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