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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罗晓治与苏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治,苏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1058号原告:罗晓治,男,汉族,生于1993年5月7日,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苏钊,男,汉族,生于1993年6月16日,陕西省岐山县人,岐山凤鸣湖管理处员工。原告罗晓治与被告苏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罗晓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晓治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晓治承担。审 判 长  景东平审 判 员  卢金锁人民陪审员  张 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海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