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罗晓治与苏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治,苏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1058号原告:罗晓治,男,汉族,生于1993年5月7日,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苏钊,男,汉族,生于1993年6月16日,陕西省岐山县人,岐山凤鸣湖管理处员工。原告罗晓治与被告苏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罗晓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晓治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晓治承担。审 判 长 景东平审 判 员 卢金锁人民陪审员 张 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海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