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少华与但昭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少华,但昭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吴少华,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但昭巨,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鄂江岸保字第0012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吴少华的担保人李亚辉名下的车牌为鄂A×××××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少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亚辉名下的车牌为鄂A×××××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建军审判员 黄丛俊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