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行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徐天兰与济南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兰,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初530号原告徐天兰,女,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原告徐天兰因不服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征补字[2015]17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天兰诉称,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假借所谓泺口片区涝洼地区改造项目(一期)的名义违法征收原告位于天桥区泺口马家庄32号的房屋,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侵害原告合法财���权益,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被告济政征补字[2015]17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因实施天桥区泺口片区涝洼地区改造项目(一期)需要,济南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因原告徐天兰在济征字[2012]3号《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报请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济政征补字[2015]17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6年8月24日,原告徐天兰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济南市私有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征补字[2015]17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再实际执行,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已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天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代理审判员 王珂人民陪审员 贾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