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1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素云与唐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云,唐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素云,女,194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华山,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唐声民,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唐声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声民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素云人民币68478.8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0元、执行费人民币927元,但被执行人唐声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6月22日、10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唐声民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但冻结余额只有650多元,不足以清偿债务;2、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声民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唐声民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