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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程献民与尚道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道跃,程献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2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道跃,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委托代理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献民,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委托代理人:闫雷,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尚道跃因与被上诉人程献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尚道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尚道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道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88元减半收取1344元,由尚道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王大鹏审判员 王师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林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