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1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李向东审判员 万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