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3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盘山县瑞祥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瑞祥物业有限公司,张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1865号原告盘山县瑞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宋宝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海燕,女,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瑞祥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张海燕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使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山县瑞祥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