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洪良与被申请人马金水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良,马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财保65号申请人李洪良,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涞水县。被申请人马金水,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涞水县。2016年10月13日14时30分许,被申请人马金水无证驾驶轮式装载机械(工程车铲车)在涞水县涞野路水北路口处,与申请人李洪良驾驶的冀FLH6**号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为防止被申请人变卖、转移财产,保障今后案件的顺利审理与执行,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轮式装载机械(工程车铲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就地查封被申请人马金水驾驶的轮式装载机械(工程车铲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金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