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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甄学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甄学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甄学菊,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柳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甄学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甄学菊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过法院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隋亚红执行员  郝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