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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胡玉亭、李清才等与白振存、王建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亭,李清才,梅有(友)松,王影,白振存,王建党,雷大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552号之一原告:胡玉亭,男,汉族,生于1943年7月16日。原告:李清才,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24日。原告:梅有(友)松,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22日。原告:王影,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9日,:巷10号。原告李清才、王影、梅有松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理。被告:白振存,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26日,:。被告:王建党,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军。原告李清才、胡玉亭、梅有(友)松、王影、与被告白振存、王建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玉亭、李清才、王影、梅有松于2016年10月18日以原告起诉时漏列桐柏华苑学校为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珊审判员 李华玉审判员 冀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