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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3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雷军与靳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军,靳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民3422号原告:雷军,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宁兰,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靳云才,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原告雷军诉被告靳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宁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云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偿还借款28万元;2、请求支付借款利息45472元,2016年5月以后的利息计算至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30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280000元,约定于2014年1月25日之前还清,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未按时还清,经原告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靳云才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30日,被告靳云才向原告雷军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雷军现金280000(贰拾捌万整),于2014年1月25日前还清,借款:靳云才2013.12.30”。借款后被告未按时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及时还款,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时还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数额为元(本金28万元×年利率6.15%÷360天/年×826天=39510元,从2014年1月25日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从2016年5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15%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质证权、抗辩权的放弃,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云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雷军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利息39510元,合计319510元;从2016年5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15%计算。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82元,减半收取3091元,由被告靳云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剑亮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借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