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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宇桐与刘少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桐,刘少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1民初2263号原告刘宇桐,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崔淑梅(刘宇桐母亲),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刘少东,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刘宇桐与被告刘少东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宇桐委托代理人崔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少东经依法传唤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23日23时许,原告与朋友到嫩江县江边啤酒广场,在被告经营的“海鲜卖场”就餐。因原告发现菜品中螃蟹没有蒸熟,要求被告再给蒸一下,但再次上来的螃蟹仍没熟。原告又一次找被告,被告先是对原告辱骂,然后走到原告身边打原告的头部和面部,原告被打倒,当即出现头晕、呕吐,原告朋友便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原告被送往嫩江县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右侧面颊部软组织挫伤、寰枢关节半脱位,”花去医疗费2,291.95元。原告出院后,被告不予赔偿,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291.95元,误工费1,900.00元(100.00元×19天),护理费350.00元(70.00元×5天),伙食补助费500.00元(100.00元×5天),共计5,041.9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少东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嫩江县中医医院病例1份、医药费清单1份、诊断书1份、出院单1份、门诊收据3张、住院收据1张。证明原告被打伤后治疗经过和所花费用。依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嫩江县公安局新华派出所关于刘宇桐与刘少东治安案卷宗,证据如下:1、2016年7月24日,刘宇桐询问笔录。刘宇桐述称,2016年7月23日23时许,刘宇桐和朋友刘宝财、国鑫鑫、刘宝权到嫩江县江边啤酒广场北门一家海鲜店就餐,给上来的螃蟹没熟,刘宇桐找到老板,老板说给蒸一下,但上来螃蟹还是没熟,刘宇桐又找老板,老板就骂刘宇桐,接着打了刘宇桐两个耳光。刘宇桐感觉迷糊并开始呕吐,刘宇桐的朋友将刘宇桐送到医院。2、2016年7月24日,刘少东询问笔录。刘少东述称,2016年7月23日23时许,刘少东在嫩江县江边啤酒广场卖海鲜,有名男子买了几个螃蟹,过了一会回来说螃蟹没熟,刘少东又给蒸了一下。过了10分钟,该男子又回来骂刘少东,刘少东用左手打该男子脸部一下,这时有人说你怎么打人呢?刘少东说不是打人并用手推了该男子脸部,该男子就倒在地上了。3、2016年7月24日,王成刚询问笔录。王成刚证实,2016年7月23日23时40分许,在嫩江县江边啤酒广场,有一顾客到刘少东和王成刚经营的海鲜卖场就餐,刘少东和该顾客发生冲突,刘少东用手扒拉其脑袋一下,该顾客说刘少东打人,刘少东用手往前比划说不是打,该顾客就倒在地上了。4、2016年7月24日,国鑫鑫询问笔录。国鑫鑫证实,2016年7月24日凌晨,国鑫鑫和刘宝财、刘宝权、刘宇桐在啤酒广场就餐,刘宇桐买的螃蟹没熟,店主给热了一下送回来,发现还是没熟,刘宇桐就去找店主,国鑫鑫看见店主打刘宇桐两下,打在头部和脸部了,刘宇桐就倒在地上了。5、2016年7月24日,刘宝财询问笔录。刘宝财证实,2016年7月23日23时许,刘宝财和国鑫鑫、刘宇桐、刘宝权在嫩江县江边啤酒广场就餐,刘宇桐买的螃蟹蒸了两次没蒸熟,刘宇桐找了两次,店主认为刘宇桐找茬,就骂刘宇桐,刘宇桐也骂了店主,店主用拳头打刘宇桐头部两下,刘宇桐就倒在地上了,之后将刘宇桐送到医院。被告刘少东对上述证据无质证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7月23日23时许,原告与朋友刘宝财、国鑫鑫、刘宝权到嫩江县江边啤酒广场北门被告经营的海鲜店就餐,因被告提供的菜品螃蟹没蒸熟,原、被告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打伤。伤后,原告在嫩江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4天,诊断为“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右侧面颊部软组织挫伤、寰枢关节半脱位,”花去医疗费2,291.95元。被告被嫩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00元。经审查,原告刘宇桐的合理损失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医疗费为2,291.95元;2、误工费。原告系农民,且没有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应当参照黑龙江省2015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816.00元计算,故原告误工费为282.88元(70.72元/天×4天);3、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是由其母亲崔淑梅护理,崔淑梅系农民,原告主张每天按照70.00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实际住院4天,故护理费为280.00元(70.00元×4天);4、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4天,故伙食补助费为400.00元(100.00元×4天)。以上合计元3,254.83元。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海鲜店就餐,因被告提供的菜品螃蟹没有蒸熟,原告要求将螃蟹蒸熟,并无过错。原、被告发生口角后,被告将原告打伤,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宇桐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3,254.83元;二、驳回原告刘宇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审判员  王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