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岳才福、郗邵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岳才福,郗邵英,岳忠辛,肖月红,孙道迎,贾秋焕,孙广海,刘兰芳,岳忠钢,武春霞,乔广银,位桂华,张绍坤,常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3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梁福夏,行长。被执行人:岳才福,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郗邵英,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岳才福之妻。被执行人:岳忠辛,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肖月红,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岳才福之妻。系被执行人岳忠辛之妻。被执行人:孙道迎,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贾秋焕,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孙道迎之妻。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广海,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兰芳,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孙广海之妻。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岳忠钢,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武春霞,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岳忠钢之妻。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乔广银,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位桂华,女,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乔广银之妻。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绍坤,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常桂华,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张绍坤之妻。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岳才福、郗邵英、乔广银、张绍坤、岳忠辛、肖月红、孙道迎、贾秋焕、孙广海、刘兰芳、岳忠钢、武春霞、位桂华、常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岳才福、郗邵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借款本金40900元及应付利息。二、被告乔广银、张绍坤、岳忠辛、肖月红、孙道迎、贾秋焕、孙广海、刘兰芳、岳忠钢、武春霞、位桂华、常桂华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9元,保全费53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40900元及利息、滞纳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49元,保全费539元及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鹿 伟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培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