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书梅诉王晓伟、邵利宾、胡红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书梅,王晓伟,邵利宾,胡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财保80号申请人:张书梅。被申请人:王晓伟。被申请人:邵利宾。被申请人:胡红刚。申请人张书梅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晓伟、邵利宾、胡红刚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张书梅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晓伟、邵利宾、胡红刚名下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春燕代理审判员 尹智辉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