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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书梅诉王晓伟、邵利宾、胡红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书梅,王晓伟,邵利宾,胡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财保80号申请人:张书梅。被申请人:王晓伟。被申请人:邵利宾。被申请人:胡红刚。申请人张书梅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晓伟、邵利宾、胡红刚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张书梅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晓伟、邵利宾、胡红刚名下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春燕代理审判员  尹智辉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