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宫树庄、王雪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宫树庄,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5号国贸中心E座6-A。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被执行人:宫树庄,男,195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南共济街。本院在执行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宫树庄、王雪梅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