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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2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胡良基、王连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胡良基,王连妹,建德巨城万邦家居有限公司,吴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5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锦绣山庄1栋1-4层。诉讼代表人李功林,行长。被执行人胡良基。被执行人王连妹。被执行人建德巨城万邦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江时代广场201。法定代表人吴运全,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运全。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胡良基、王连妹、建德巨城万邦家居有限公司、吴运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00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林恶名比499853.2元,并支付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止的利息160147.99元(2016年3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8.495‰另行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月息18.495‰另行计算,但利息和复利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诉讼费用人民币5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良基所有的浙A×××××号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吴运全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江时代广场201-1号至201-10号、201-16号、201-19号、201-20号房地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经查询四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四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胡良基、王连妹、吴运全采取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5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