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郴州开发区松亿物资有限公司与郴州华龙机器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开发区松亿物资有限公司,郴州华龙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初106号原告:郴州开发区松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城前岭果园组。法定代表人:谢培。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军,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华龙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裕湘路8号。诉讼代表人: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原告郴州开发区松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华龙机器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湘10民破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郴州华龙机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原告郴州开发区松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华龙机器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将涉及债务人郴州华龙机器有限公司有关诉讼案件交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永 文审 判 员 欧阳昆兰代理审判员 邝 玲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颖 群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