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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施俊红与樊振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俊红,樊振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1117号原告:施俊红,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施乐生,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樊振源,男,1995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俊红为与被告樊振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俊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