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何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374号移送单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军。申请执行人申请何军诈骗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津0114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退赔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何军退赔违法所得105000元本案受理后,在执行中查明,何军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卷、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法律文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军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正在监狱服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37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