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7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志达与李锦阳、郭红卫、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2015执708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达,李锦阳,郭红卫,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708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达,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李锦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郭红卫,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锦阳。申请执行人陈志达与被执行人李锦阳、郭红卫、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锦阳、郭红卫确认欠申请执行人陈志达借款100万元,同意于2015年5月至7月每月25日前还款5万元,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陈志达7万元,2016年7月25日前支付8万元,双方就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就此结清;如被执行人李锦阳、郭红卫未按上述第一条履行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陈志达未获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被执行人李锦阳、郭红卫、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陈志达有权就被执行人李锦阳、郭红卫、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债务总额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未还欠款总额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李锦阳、郭红卫、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陈志达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71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131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锦阳、郭红卫、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李锦阳、郭红卫、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于2015年12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红卫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小型汽车一辆,及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小型汽车一辆。另外,本案已在诉讼保全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并已依法对该批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处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李锦阳、郭红卫、广州市东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70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