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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南南、杨微申请执行张宝兰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南南,杨微,张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杨南南。申请执行人杨微。被执行人张宝兰。本院受理杨南南、杨微申请执行张宝兰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据以生效的(2015)瑞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到期债务112582.80元、案件受理费716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宝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扣除审判阶段交纳的担保金后,被执行人张宝兰于2016年10月12日将剩余款项共计人民币72582.80元已交至法院,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10月21日将所有款项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瑞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云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根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