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雅琳与陈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雅琳,陈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2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雅琳,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斌、李颛泽,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玲,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敬、郭慧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雅琳因与被上诉人陈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3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雅琳于2016年10月21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赵雅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362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赵雅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为1100元,均由赵雅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李向阳审判员 章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燕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