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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15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洋诉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5144号原告:刘洋,男,1980年7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2层。法定代表人:卞农,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洋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