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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杜小静与王军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静,王军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118号原告:杜小静,女,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王军希,男,1972年1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明,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小静与被告王军希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19日,原告杜小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小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桂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