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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古华与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华,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古华,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法定代表人:江豪。组织机构代码:69281148-7。申请执行人古华与被执行人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古华因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6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