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孙秀琴、卢春泰与周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琴,卢春泰,周术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947号原告:孙秀琴。委托代理人:姜小夔,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卢春泰。委托代理人:姜小夔,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术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琴、原告卢春泰与被告周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原告也未于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可供送达的其他联系方式或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秀琴、原告卢春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8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柳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綦桂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