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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周军与殷锡彤、刘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殷锡彤,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军。被执行人:殷锡彤。被执行人:刘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军与被执行人殷锡彤、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殷锡彤、刘萍在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萍在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在2016年10月19日已被本院办理冻结手续,被执行人刘萍、殷锡彤在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周军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殷锡彤、刘萍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