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与兰州维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兰州维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2173号原告: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刘雄敬,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兰州维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勤,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兰州维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添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