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陈小刚与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刚,贾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刚,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贾建军,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的陈小刚与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209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