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3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2016)黑0503民初261号原告陆凤芝诉被告高云达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03民初261号原告陆某,女,1963年3月30日,汉族,无职业。被告高某,男,1969年6月7日,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凤芝负担。审判员 张亚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忠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