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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14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振帅与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帅,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14013号原告王振帅,1973年3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聚源东路35号1、3、4、5、6、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何博远,董事长。原告王振帅与被告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都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都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帅诉称:本人于2000年4月5日入职北京亿都川工作,双方于2016年7月5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在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需要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自2000年4月5日至2016年7月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亿都川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王振帅与亿都川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第二条写明王振帅在亿都川工作起始时间为2000年4月5日。2016年7月7日,亿都川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在2016年7月5日,王振帅与亿都川的劳动合同终止。王振帅曾就本案纠纷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后因王振帅未到庭,按撤回申请处理。后,就本案纠纷,王振帅再次向顺义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案号为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4111号),要求:确认王振帅与亿都川自2000年4月5日至2016年7月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9月21日,顺义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理由为一事不再理。王振帅不服该通知书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劳动合同书、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案佐证,可作认定事实之依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亿都川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并且根据王振帅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及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来看,王振帅应当自2000年4月5日至2016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对于王振帅要求确认双方自2000年4月5日至2016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振帅与被告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自二〇〇〇年四月五日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秀文人民陪审员  孙春霞人民陪审员  王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