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8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人付玉泉与被执行人黄玉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泉,黄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付玉泉、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三村镇政府干部、住同江市锅炉检验所住宅楼。被执行人黄玉刚、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临江镇合兴村东建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玉泉与被执行人黄玉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杨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