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朝勇盗窃案(2016)川1028刑初19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朝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8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朝勇,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隆昌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隆昌县。2016年8月18日因本案被隆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隆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昌县看守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朝勇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朝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5时许,被告人钟朝勇在隆昌县金鹅镇成渝中路阳光绿色网咖上网时,乘受害人温某熟睡之际将其正在充电的价值5254元的苹果6plus手机拿走。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钟朝勇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朝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邹某、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失主温某的陈述、钟朝勇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网吧视频截图、价格鉴定意见书、网吧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朝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钟朝勇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朝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易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登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