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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滕向明与薛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向明,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滕向明。委托代理人蒋晓红,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薛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向明与被执行人薛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滕向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滕向明与被执行人薛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滕向明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薛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滕向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树东执行员  钱丹俊执行员  张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