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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与卢飞、袁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卢飞,袁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住所地:上高县建设中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49315116-2.被执行人:卢飞,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袁琼,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系卢飞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申请执行卢飞、袁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卢飞、袁琼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