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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朱云宁与被执行人冯瑞兴、喊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宁,冯瑞兴,喊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朱云宁,男。被执行人冯瑞兴,男。被执行人喊门,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云宁与被执行人冯瑞兴、喊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后,经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瑞兴在漾濞县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存款账户,扣划回人民币18000元,此款在和蒙开林申请执行一案进行分配后,朱云宁获得分配款人民币14700元,同时,被执行人冯瑞兴通过自己支付及私下领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支付了人民币23000元;现剩余案款人民币303487.00元暂无履行能力,但被执行人冯瑞兴承诺,可以全额扣划其在漾濞县邮政局的工资收入进行对本案及蒙开林申请一案的执行案款,经本院回告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922执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松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绍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