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卫军与杨文存、洋县石林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军,杨文存,洋县石林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309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军,男,生于1972年8月28日,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杨文存,男,生于1971年8月28日,汉族,农民。户籍地西乡县堰口镇堰口村*组,现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洋县石林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法定代表人杨文存,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卫军与被执行人杨文存、洋县石林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4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46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金。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本案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090元。经查,被执行人杨文存系洋县石林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杨文存及家人现均下落不明,其经营的该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设备被洋县人民法院查封。执行中本院划拨李文存在银行的存款1100元外,杨文存及公司在银行再无存款。本院(2015)西执字第0019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也为杨文存,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告知,申请人认可本院查明的事实,同意保留未受偿的债权14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划拨的1100元,法院收取为杨文存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2090元、尚差案件受理费550元,杨文存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4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卫军发现被执行人杨文存、洋县石林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成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屈正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