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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4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向玉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玉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188号罪犯向玉成,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玉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49698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向玉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玉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七月至二O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点六分,获得二O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向玉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罪犯向玉成的犯罪性质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履行情况,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玉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