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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韩某甲、赵某等与韩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赵某,韩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482号原告:韩某甲,男,194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赵某,女,193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韩某甲、赵某诉被告韩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韩某甲、赵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某甲、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甲、赵某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六年十���二十一日书记员 巩羽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