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某1、徐某2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1,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浮市云安区。2015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8日被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2,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浮市云安区。2015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被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1、徐某2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1、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22时许,陈某1在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珠川村因赌博与徐某1等人发生矛盾并被殴打。随后,陈某1告诉父亲陈某2及哥哥陈某5等人其被人殴打。23时许,陈某1与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五人均已判刑)等人去到被告人徐某1住宅与被告人徐某1、徐某2等人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其中被告人徐某1、徐某2持镰刀、木棍与陈某1、陈某5、陈某2、陈某3、陈某4等人对打,致陈某5、陈某4头部受伤。经云浮市云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5、陈某4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某1、徐某2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徐某1、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5、陈某4的陈述,证人陈某2、陈某3、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徐某7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指认照片,病历、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4)云城法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1、徐某2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被告人徐某1、徐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1、徐某2犯罪后能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1、徐某2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关梓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