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甲,男,1975年10月22日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6月2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瑞金市象湖镇中山路三巷126号,将黄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67元)盗走,后谢某某骑盗得的电瓶车行至象湖镇中山北路菜市场时,被黄某某发现并抓获,电瓶车被追回。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因盗窃分别于2014年5月2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2014的12月15日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螺丝刀一把,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盗窃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物品扣押及发还清单,瑞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