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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兴华印刷厂与房志君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兴华印刷厂,房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兴华印刷厂被执行人:房志君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3)南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房志君银行账户存款6900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吴云山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航院 长  审 批××××年××月××日庭 长  审 批××××年××月××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10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兴华印刷厂被执行人房志君上列当事人因欠款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3)南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房志君银行账户存款6900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袁长武审判员吴云山审判员王晓玫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周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