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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如桂与李爱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桂,李爱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377号原告李如桂,男,2016年9月28日去世。委托代理人吕玉国,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花,女,1962年7月6日生,汉族,井陉县威州镇寨湾村人,住。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桂与被告李爱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如桂于2016年9月28日去世,被告李爱花系原告李如桂的继承人之一,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如桂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梅审 判 员  王 莎人民陪审员  池丁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甄晓霞 关注公众号“”